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艾瑪、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ERIC HEMAR)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