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黃湘茹 訴訟代理人 廖庭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紫綾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