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青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0萬元 ,依本件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訴時之中央銀行收盤匯率31.868計算,折合新臺幣31,8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4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