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宥慧實業有限公司、朱啟芸、林穹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 告 宥慧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朱啟芸 被 告 林穹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3人異議,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之孳息、違約金仍應計入訴訟標的價 額。原告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8萬7959元,及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民國113年3月7日為止之利息、違約金 共為45萬7500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364萬5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6120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僅繳500元,尚欠39萬56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美玟 附件:利息、違約金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