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吳東瀛、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游孟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吳東瀛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 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