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和勇企業有限公司、張秋玉、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耀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和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玉 被 告 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