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鈞、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郭泓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王鈞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泓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1所示寄託物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核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147元(即依原告所提供如附表2所示寄託物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在大型虛擬通貨交易所網站「CoinMarketCap」之交易價格)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