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愛柏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698元(本金加計至起訴狀送達本院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