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三爗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 告 三爗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韡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32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35、51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三爗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三爗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2日邀同被告張韡爗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以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三爗公司於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範圍內得向伊一次或分次動用借款,被告張韡爗並就三爗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1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三爗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三爗公司於翌日向伊動撥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3日起至115年9月23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於每月23日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如上開借款到期或經伊主張加速到期,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款約定,其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改按伊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為遲延利率,機動計付遲延利息;另自到期日起,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三爗 公司自112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2 條第1款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 今尚欠本金合計61萬0,9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為清償。而被告張韡爗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與被告三爗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等語。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2份、系爭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 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及往來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65頁、第69至73頁、第99至129頁),核 屬相符。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三爗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原告請求被告三爗公司給付上開積欠款項,應認有據。 ㈡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查被告張韡爗為被告三爗公司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張韡爗應就被告三爗公司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亦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編 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1 61,097元 自112年9月23日起至112年10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即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碼0.575%)。 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6.67%計算(即原告基準利率季調3.17%加碼3.5%)。 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即0.667%)計算;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4月24日止,按左開利率10%(即0.668%)計算;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即1.336%)計算。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68%計算(即原告基準利率季調3.18%加碼3.5%)。 2 549,869元 自112年9月23日起至112年10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即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碼0.575%)。 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6.67%計算(即原告基準利率季調3.17%加碼3.5%)。 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即0.667%)計算;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4月24日止,按左開利率10%(即0.668%)計算;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即1.336%)計算。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68%計算(即原告基準利率季調3.18%加碼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