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鍾依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鍾依恬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陸德瑞律師 被 告 陳泰源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其臉書粉專「甲○○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網頁(網址 https://wwww.facebook.com/taiyuanchen1223/)以臉書預設字 體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刊登本案民事判決書全文七天,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閱覽權限設為公開)。 被告應將刊登臉書粉專「甲○○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網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aiyuanchen1223/)中,如附 件編號1至18所示之貼文全數刪除下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0萬元本息,暨被告應於其臉書粉專刊登本案民事判決書全文,及被告應將臉書粉專附件編號1至14所示貼文刪除等,有起訴狀在卷。嗣因 被告變更臉書粉專名稱,並增加貼文,原告於訴訟中變更、追加聲明如後述原告聲明所示,亦有準備書(三)狀在卷,雖被告不同意,惟原告均係基於兩造間有關後述被告臉書粉專貼文所生爭執涉訟,該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院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父母與訴外人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大家地產公司)間就公蔦青語建案合建契約有履約爭議,大家地產公司為回應被告在媒體周刊王及被告經營Facebook粉絲專頁「甲○○房仲進國會》時代力量不分區立委參選人(網 址https://wwww.facebook.com/taiyuanchen1223/,更名為:「甲○○-房仲的斜槓人生。再更名為:甲○○專任約房仲》惡 建商剋星,下稱系爭臉書粉專)中對大家地產公司所作指控 ,由訴外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家營造公司)委託原告經營之訴外人成名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成名公 司)代發用語中性之衡平報導及於公開記者會發言,以求平 息公關危機,事後成名公司以前情作為危機處理範例發表用語中性之廣告文案,被告因而不悅,竟自112年5月23日始至113年10月13日止,在臉書粉專18次發表公開文章,以hashtag(#)方式侮辱原告,為臉書粉專多達1.5萬名粉絲及其餘臉書用户所得共見共聞,持續公開反覆侵害原告名譽權,更可能使閱讀到前開文章之不特定人因而相信原告就是黑心、無恥、不肖、寫假新聞,甚至見錢眼開之人,足使原告在社會上評價受到重大貶損,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8條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60萬元,和在其臉書粉專連續刊登本案民事判決書全文,以及應將刊登於臉書粉專如附件編號1至18所示貼文(下稱系爭言論)全數刪除下架等語。並 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其臉書粉專「甲○○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網頁以臉書預設字 體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刊登本案民事判決書全文10個月,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閱覽權限設為公開)。( 三)被告應將刊登於臉書粉專「甲○○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 」網頁中,如附件編號1至18所示貼文全數刪除下架。(四) 聲明第1項部分,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雖因系爭臉書粉專言論遭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704號 刑事判決判處拘役,被告已提起上訴,另案刑事判決無從作為本件認定之依據。 (二)被告在112年所針對成名公司官網之「成功案例」以標題「 預售屋公關危機處理,地主召開記者會與建設公司大鬥法」之文章發表如附件編號1言論,當時被告所截取該篇文章全 文明確記載:「後續的SEO及網路導風向處理,邀請知名房 地產網紅Ted討論這個爭議,並在各相關領域都找到了具公 信力的媒體,包括房地產領域最專業的媒體代表住展房屋、產業界最大報紙品牌經濟日報、自然流量最高的蘋果日報,以正面的報導在Google搜尋引擎上覆蓋負面新聞的攻擊,最後一波新聞戰在112年7月14日透過經濟日報上宣布建設公司正式對地主提告,三波宣傳戰,成名積極尋求公正第三方合作,讓松蔦青語網路聲量不被污名化,按照原訂時程、順利完銷。」惟原告於本件所提文章卻於事後將該段竄改為:「後續的SEO及網路導風向處理,以具公信力的媒體,包括房 地產領域最專業的媒體代表住展房屋、產業界最大報紙品牌經濟日報、自然流量最高的蘋果日報,以平衡公正的報導在Google搜尋引擎上覆蓋負面新聞的攻擊,最後一波新聞戰在7/14日透過經濟日報上宣布建設公司正式對地主提告,讓松蔦青語網路聲量不被污名化,按照原訂時程、順利完銷。」將原告自承委託房地產網紅Ted(Youtube追蹤人數55萬人,Ted受原告委託製作之影片觀看次數超過11萬人),以及發 動高達三波媒體宣傳,濫用媒體第四權之文字刪除,是原告所提之廣告文案,既與被告在112年5月23日所針對之文案不同,自難作為有利原告之證據,要無庸疑。原告所提廣告文案截圖係經過事後竄改,原證4之Line對話截圖看不出係何 人間對話,亦看不出有何妨害原告名譽之事,應無從作為本件之參考,且觀之內容,亦看不出有何原告名譽受侵害之跡象,亦無從作為有利原告之證據。 (三)被告所發表附件編號1至14各篇文章,均係有關事實陳述或 善意發表評論,並非無端謾罵、指摘,應不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於臉書專頁所發表言論之始末過程,詳細敘述說明,並非無端憑空記載:「下架!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 的#垃圾成名整合行銷#無恥公關鐘依恬」、「#無恥公關乙○ ○」、「#成名整合行銷鐘依恬無良」、「#成名整合行銷乙○ ○黑心」、「#成名整合行銷鐘依恬無恥」、「#成名整合行銷鐘依恬可恥」、「#成名整合行銷乙○○邪惡」、「#成名整 合行銷乙○○下地獄」、「#成名整合行銷鐘依恬不要臉」、 「#成名整合行銷乙○○必遭天譴」、「#成名整合行銷乙○○TM D給我道歉」、「#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成名整合行銷乙○○ 」等語,此觀附件編號1至14全文內容即明,甚至編號1至14各篇文章內容提及上開言論部分,亦僅占各篇文章內容之其中一、二句而已,是被告上開言論是否造成原告名譽受損,自不能僅以原告片面指摘為據,應就各篇文章之全文表意脈絡,權衡是否已貶損原告之名譽。 (四)被告父親陳俊發前於103年4月24日以其所有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地號土地,與訴外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吉第公司)簽立合建契約暨補充協議(下稱系爭合建契約),雙方合作興建商業住宅大樓(下稱系爭建案),嗣陳俊發將其所有上開土地之部分贈與其妻即胡淑惠,陳俊發、胡淑惠二人(下稱陳俊發等二人)再於105年1月22日、12月8日與寶吉第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同意由胡淑惠承受陳 俊發所贈土地之合建契約效力,嗣寶吉第公司因經營不善,遂尋求大家地產公司承受寶吉第公司就系爭合建契約之當事人地位。嗣因大家地產公司隱瞞陳俊發等二人,私下申請危老條例獎勵容積,甚至陳俊發等二人亦曾向大家地產公司詢問系爭建案是否能申請危老容積獎勵,大家地產公司人員則回應:「我已經問過建築師了可以設計越多當然你我都有利不過我們是商業區原本的設計量就很高」、「所以可以符合的條件幾乎沒有」等語,嗣新聞媒體報導系爭建案獲危老容積獎勵後,陳俊發等二人再向大家地產公司人員提出質疑,大家地產公司人員仍睜眼說瞎說稱:「這不是我們的基地ㄟ~ 」等語。經陳俊發等二人確認相關建照資料後,始悉大家地產公司始終在說謊造假,詎大家地產公司在謊言被戳破後,竟直接翻臉,揚言不會將陳俊發等二人應得之坪數分配予陳俊發等二人,亦未依約讓陳俊發等二人優先選屋即逕委託代銷公司進行預售屋銷售,剝奪陳俊發等二人選屋之權利,致陳俊發等二人迄今仍無法入住新房屋,仍在外租屋居住,且原本承諾之平面車位均無法提供,僅能給予機械車位,還要陳俊發等二人將低樓層二樓之房屋全數選完,才能再往三樓選屋,更誇張的是原本舊房屋一樓三個地主共三間店面,被告與寶吉第公司、大家地產公司所約定分回之一樓店面「要維持原舊建築面寬」即5米1,然而大家地產公司為圖利自己,將一樓店面設計為四間,其自己要兩間,給陳俊發等二人及另一名地主各一間,但為了將店面設設計為四間,便將店面寬改成3米3,經被告及其父母投訴媒體後,大家地產公司才將店面寬改為4米615,但寬度仍不符契約之約定,還設計成前寬裡窄無等齊,屋內寬度僅剩3米125,且在騎樓前設置超寬大粗柱遮蔽視野,顯見大家地產公司挾怨報復,故意惡搞被告及其父母一家人之心。大家地產公司與陳俊發等二人遂就系爭建案發生糾紛,嗣大家地產公司對陳俊發等二人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法院判決禁止陳俊發等二人就大家地產公司辦理系爭建案之公開銷售不得反對、禁止或其他妨礙行為,經本院審理後認大家地產公司除應依約完成系爭合建案外,其於興建過程中,如有變更設計而有影響陳俊發等二人之權益事項,自有對其二人據實報告之義務,此為大家地產公司於系爭合建案所應負之從義務、附隨義務,該等義務縱未明定於系爭合建契約內,仍為契約發展過程中基於誠信原則而應當然負擔,且系爭合建契約亦有於「甲方得就本標的面積佔本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百分之六十五,乙方分得剩餘百分之三十五」之約定,倘大家地產公司就合建興建完成之新大樓坪數有因獎勵容積而調整,則陳俊發等二人可得分配之坪數,亦當以承辦建築師變更設計後因容積獎勵所得增加之總樓地板面積為計算基準,始符合兩造補充協議約定之真義,則大家地產公司既不爭執有隱瞞陳俊發等二人,申請危老條例獎勵容積之事,而未為任何告知,堪認大家地產公司未履行其於系爭合建契約所應負之從義務暨附隨義務,故大家地產公司主張,系爭合建案申請危老容積所獲得之獎勵利益,陳俊發等二人不得享有云云,實與系爭合建契約目的有違,自無可採,而為駁回大家地產公司之訴之判決,有本院109年訴字第8972號民事判決可稽。自上開過程以觀 ,可知大家地產公司與被告及其父母間就系爭建案確有極大糾紛,是被告系爭言論提及大家地產公司(即黑心建商)部分之論述,應屬事實陳述,難謂有何涉犯妨害名譽罪名之可言。 (五)再觀之原告所經營成名公司官網介紹記載:「Plan4PR成名 整合行銷於2016創立,匯集公關、媒體、廣告、社群各領域專業人才,由奧美公關人、財經主播群以及各大媒體資深記者組成,平均媒體年資達十年以上,為客戶規劃品牌新聞議題策略,提升品牌知名度,進而提升品牌SEO搜尋引擎優化 ,創造出媒體愛用素材、客戶滿意的曝光角度、目標受眾族群愛看內容的三方最大效益,打造出商業傳播價值。成名整合行銷主攻科技、生技、消費、財經產業,擁有新聞炒作話題能力,深入產業趨勢,為客戶佈局未來話題的最佳策略,曾替台灣新創舉辦記者會,新聞轉載到東南亞地區,進而引發新加坡主權基金的投資意願,也曾經替專利新創客戶發新聞稿之後,轉載吸引英國最大專利媒體Iam跨海來電進行電 話專訪,大幅提升客戶在產業界的品牌高度。」等語,足見原告所經營成名公司確係透過新聞媒體炒作之手段,替委託人達到公關目的,並以收取報酬為對價之經營模式,故原告就大家地產公司與被告及其父母間系爭合建案之爭議,於109年7月9日在媒體報導以建商代表公關名義聲稱:「(店面) 已經調回原來的狀態,(寬度的話就)這點要等律師回覆,當時危老條例已經公布將近1年,完全是按照雙方合建契約書 授權辦理,完全沒有不法。」確係基於受大家地產公司委託辦理,其發言亦係基於其委託人之利益及角度出發,否則大家地產公司與被告及其父母間就系爭合建契約之糾紛爭議,原告又豈可能斬釘截鐵地表示其委託人完全依約辦理,完全沒有不法。原告所為發言,又豈會與前揭本院109年訴字第8972號民事判決之認定有悖。 (六)實則,公關公司藉由媒體影響力等公關手段,協助委託人洗白負面形象,本即係公關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項目之一,公關公司提供服務,收取報酬,乃天經地義之事,惟公關公司藉由媒體影響力達成公關目的時,仍不得濫用媒體第四權之操作,否則現今對於媒體第四權制衡之法制尚嫌不足,第四權之濫用對於公共利益之危害,自然非輕。詎原告為自己利益招攬生意,竟不惜扭曲事實,將被告及其父母上開遭建商大家地產公司欺壓之慘痛經驗,以「預售屋公關危機處理:地主招開記者會跟建設公司大鬥法」為標題,刊登於成名公司官網所列「成功案例」並記載:「2020年329檔期因搭上『雙 鐵防疫小豪宅』逆勢開賣的台北市松山建案『松蔦青語』,與 知名房仲作家甲○○父親(地主之一)爆合約糾紛。甲○○透過『 周刊王』單方面控訴建商針對合約部分『偽造文書』,甲○○本 人在臉書發表『不自殺聲明』,召開記者會,意圖用『一屋二 賣』的話題,影響建案買氣,迫使建商讓步和解,建商在消息披露之後面臨商譽及退訂損失,因此委託成名整合行銷與律師共同協定應對策略,在地主記者會當天,立刻以大白話翻譯律師稿接受媒體訪問,發表聲明,讓媒體得以平衡報導,成為建商代表發表『房屋銷售皆已信託,定屋消費者有保障,絕無一屋二賣』基調止血,此案堪稱是房地產界公關公司攜手律師合作危機處理的最佳範本。曝光包括3家電視台(民視、非凡、三立)、週刊王、蘋果、中時電子報、Yahoo新聞網、及好房網等30則網路新聞。在此危機處理的案例中,雖然律師建議建設公司,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無須回應媒體追問,但『保持緘默』法律模式,卻無法滿足媒體平衡報 導的需求,將導致此案報導會呈現只有地主角度一面倒的劣勢,因此當時成名當機立斷,說服建設公司讓公關公司代表出面受訪;一方面可以讓媒體有畫面與文字內容以利平衡報導,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建商內部人員直接面對媒體,卻因為不熟悉與媒體應對的模式而失言,造成更進一步的損失。後續的SEO及網路導風向處理,邀請知名房地產網紅Ted討論這個爭議,並在各相關領域都找到了具公信力的媒體,包括房地產領域最專業的媒體代表住展房屋、產業界最大報紙品牌經濟日報、自然流量最高的蘋果日報,以正面的報導在Google搜尋引擎上覆蓋負面新聞的攻擊,最後一波新聞戰在7/14日透過經濟日報上宣布建設公司正式對地主提告,三波宣傳戰,成名積極尋求公正第三方合作,讓松蔦青語網路聲量不被污名化,按照原訂時程、順利完銷。」等語,將被告及其父母之訴求定調為企圖影響建案銷售,迫使建商讓步和解之公關事件,認為被告及其父母之聲明係「污名化」系爭建案之網路聲量,並作為自我行銷之手段,簡直在被告及其父母之傷口上撒鹽。上開官網介紹及成功案例記載亦證實原告擁有極大媒體資源及影響力,能隨時發動數間電視台及各大網路新聞為其服務之委託人報導相關聲明,並且能花費重金委託Youtube追蹤人數高達55萬人之房地產網紅Ted製作影片散佈對被告及其父母不友善之言論,該影片目前觀看次數已逾11萬次,原告自承伊能透過房地產領域最專業的媒體代表住展房屋、產業界最大報紙品牌經濟日報、自然流量最高的蘋果日報,以正面的報導在Google搜尋引擎上覆蓋負面新聞,且該些媒體新聞,均係原告主動發動,從未令被告及其父母有平衡報導之機會,且這樣大規模之媒體攻擊竟高達三波。甚至原告能就被告向媒體投書、爆料關於大家營造公司或大家地產公司之負面新聞,透過其媒體影響力,將該些新聞下架,此亦為原告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中自承被告發布很多負面新聞去攻擊我的客戶大家營造公司,是幫忙把這些負面新聞作下架,變的網路上找不到這些負面新聞,益徵原告係將其委託人大家地產公司之利益優先,甚至原告對於「透過經濟日報宣布建設公司正式對地主提告」乙事,作為其公關回應手段,感到揚揚得意,故被告於112年5月23日看到原告上開以被告家族悲劇之「成功案例」後,遂發表起訴狀附件編號1之言論記載:「原本要下班了,偶看到這一篇報導, 讓我整個火大!這家不要臉的行銷公司,竟然把我爸媽遭到#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坑殺的事件,拿來當成如何『抹黑 地主』、『洗白黑心建商』之『最佳範本』進行公然宣揚!?」 並且對於原告聲稱能連續三波發動3家電視台、30則網路新 聞等大規模媒體戰,以及原告屢屢下架對大家地產公司之負面新聞等濫用媒體第四權,甚至藉此抹黑被告及其父母,對其等造成二次傷害之行為,甚感不齒,遂於附件編號1至14 之發文針對原告上開行為以「#」字號標註:「下架!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的#垃圾成名整合行銷#無恥公關鐘依恬」、「#無恥公關乙○○」、「#成名整合行銷鐘依恬無良」、「# 成名整合行銷乙○○黑心」、「#成名整合行銷鐘依恬無恥」 、「#成名整合行銷鐘依恬可恥」、「#成名整合行銷乙○○邪 惡」、「#成名整合行銷乙○○下地獄」、「#成名整合行銷鐘 依恬不要臉」、「#成名整合行銷乙○○必遭天譴」、「#成名 整合行銷乙○○TMD給我道歉」、「#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成 名整合行銷乙○○」等文字,核屬事實兼意見評論,惟被告乃 係就其自身經歷所為事實陳述,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縱有涉及意見表達,亦係針對原告透過媒體影響力令各大電視台、網路新聞媒體發表新聞、甚至下架新聞,並對於新聞媒體此一關乎社會公眾利益之第四權遭原告以公關手法操控、利用,涉及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之公益性言論,尚屬合理、善意之範圍,不應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責任,自無庸疑。 (七)被告並非無端謾罵如「無恥」、「無良」、「黑心」、「可恥」、「邪惡」、「下地獄」、「不要臉」、「垃圾」等字眼,已如上述,且該些文字應屬名譽感情之範疇,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應不成立刑事犯罪,故本件自不能以被告曾於另案刑事案件認罪,作為本件之論據,先予敘明。又觀之被告言論之表意脈絡,可知被告此部分言論係在彰顯前述關於被告基於自身經歷所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與前開被告所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有密不可分之關連,是被告根據其所認知之事實為基礎及於表達過程中夾論夾敘而為意見之表達,而所為上開負面評價部分意見表達之言論,結合被告親身經歷所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就整體言詞之脈絡,加以當時場合、情境,及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加以原告本身之公關、媒體身分,具新聞媒體影響力,更具在媒體上為自己辯駁之話語權,其所作所為自相對承受更多公評,縱以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判,尚難認係屬無端指摘或恣意謾罵等情,綜合觀察衡量,該些文字終非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應仍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且為民主社會所可容忍,自難認被告之言論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言,是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云云,自無可採。 (八)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父母與大家地產公司間就公蔦青語建案簽訂有合建契約,大家營造公司委託原告經營之成名公司代發報導及於公開記者會發言,成名公司以前情作為危機處理範例廣告文案,被告自112年5月23日始至113年10月13日止,在臉 書粉專18次發表公開文章,被告因附件編號1-11號言論,原告對被告提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之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 字第37732號提起公訴,經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26號刑事 判決、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刑事判決,認定附表1編號1-6部分之言論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附表1編號7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判處附表2所示拘役確定,業據 其提出系爭言論報導影本、起訴書、判決書在卷,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8條規定 ,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和在其臉書粉專連續刊登本案民事判決書全文,以及應將刊登於臉書粉專如附件編號1 至18所示之貼文全數刪除下架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抗辯。茲就本件爭點分述如下: (一)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構成侵權行為部分: 1、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觀之,自為本條所稱之權利。又涉及侵 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參照)。次按言論自由足以促進多元社會之發展與進步,而為憲法所保障。故對於在媒體上將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縱用語過於慫動或偏激,仍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惟該評論者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而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則已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亦參照)。 2、查被告自112年5月23日始至113年10月13日止,在臉書粉專18次發表公開文章,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粉絲專頁 ,發表如附件「內容」欄所示之「無恥公關乙○○」、「成名 整合行銷乙○○無良、黑心、無恥、可恥、邪惡、下地獄、不 要臉、必遭天譴、TMD給我道歉」、「不肖公關乙○○」等文 字,以hashtag(#)方式侮辱原告,為臉書粉專多達1.5萬名 粉絲及其餘臉書用户所得共見共聞,有被告之臉書文章截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9至60頁),使閱讀到前開文章之不特定人因而相信原告就是黑心、無恥、不肖、寫假新聞甚至見錢眼開之人,均屬對原告之負面評價,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對上述文字用語之認知,乃係針對原告加以貶損、蔑視,顯屬貶抑他人之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義,自屬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且被告在臉書公開貼文具有相當聲量及影響力,其所為言論亦有一定影響力,不僅訊息傳遞迅速、散布範圍廣泛,該言論一經發表、散布,原告之名譽即難以回復,對原告名譽之侵害程度顯然至鉅,足使原告在社會上評價受到重大貶損,侵害原告名譽權。參以,被告就附表1編號1-7之言論,經本院113 年度審簡字第226號、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認定附表1編號1-6部分之言論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附表1編號7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判處附表2所示 拘役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在卷。故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3、至被告抗辯其所發表附件編號1至18之各篇文章,均係有關 事實陳述或善意發表評論,並非無端謾罵、指摘,應不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但依一般社會評價,被告在附件所示言論中提及「無恥公關乙○○」、「成名整合行銷乙○○無良 、黑心、無恥、可恥、邪惡、下地獄、不要臉、必遭天譴、TMD給我道歉」、「不肖公關乙○○」等語,係以批評原告行 銷行為黑心、不肖等,並用以辱罵被告人格為無恥、可恥、邪惡,具備辱罵他人之歧視性言論,顯屬對原告之行銷行為以辱罵、貶抑,足使該遭嘲弄者難堪、窘迫,自為侮辱性言詞。系爭言論確屬被告主觀上發洩情緒並用以貶抑被原告之用詞,對原告造成不必要之辱罵、貶低,並將系爭言論發布於其臉書,絕非原告應予忍受之合理範圍,自屬對人辱罵、貶抑之負面字眼,僅單純地以辱罵、羞辱等貶抑性言論為陳述,顯與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無關,乃足以貶低原告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侮辱性言語,自難認係針對具公共性之議題進行客觀之爭論,非屬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足堪認定。 (二)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部分: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既有上述不法侵害原告名譽 權之行為,原告精神上自必受有痛苦,故原告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自屬有據。又按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民事損害賠償之一脈,於計算損害之大小時,應依附賠償權利人感受痛苦之諸因素而計算,乃當然之結果。且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相當金額之計算,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經濟狀況、可歸責之程度等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 決先例參照)。 2、經查,原告為大學畢業,擔任成名公司負責人,收入不穩定,有不動產等財產;被告則為大學畢業,擔任房屋仲介,112年度所得152萬餘元,有不動產等財產;上情經兩造陳述綦詳,且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 外放個資卷)。本院爰斟酌兩造上述學歷、經歷、工作收入 、財產狀況,並考量被告前開行為手段、言論內容對原告社會評價、生活影響之程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慰撫金應以20萬元為適當。 3、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就上開經准許之20萬元慰撫金金 額,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4日(見本院卷第8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部分,自屬有據。 (三)原告請求下架貼文及刊登判決部分: 1、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定有明文。末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由法院審酌各種情形酌定之。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其目的仍係在填補損害,而非進一步懲罰加害人。又上開適當處分之範圍,除不得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司法院 釋字第656號解釋參照)外,亦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及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民事判決、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要旨 參照)。又法官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適當處分,須符合憲 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亦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其涵攝內容包括言論自由與不表意自由。惟如非強制命加害人將其自己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情事,以自己名義公開於世,而是以加害人負擔合理費用,由被害人自行刊載法院判決其勝訴之啟事、判決內容全部或一部於大眾媒體,使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加害人有不法侵害其名譽行為之情事者,尚不至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即非法之所禁(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反之,若以強制方式命加害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為一定內容之意思表示,已涉及不表意自由,而有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思想自由、行為自由之情(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系爭臉書粉專發表如附件「內容」欄所示之「無恥公關乙○○」、「成名整合行銷乙 ○○無良、黑心、無恥、可恥、邪惡、下地獄、不要臉、必遭 天譴、TMD給我道歉」、「不肖公關乙○○」等文字,以hasht ag(#)方式侮辱原告,為臉書粉專多達1.5萬名粉絲及其餘臉書用户所得共見共聞,該行為造成上網民眾因連結系爭言論,而對原告產生之負面印象,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附件編號1至18所示貼文全數刪除下架,以及被告應於其臉書粉專 以臉書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刊登本案民事判決書全文七天,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閱覽權限設 為公開)之範圍內,應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20萬元,及自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和被告應於其臉書粉專以臉書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刊登本案民事判決書全文七天,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閱覽權限設為公開),以及被告應將刊登於臉書粉專如附件編號1至18所示之貼文全數刪除 下架部分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就主文第1項部分,陳明願供 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合於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又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勝負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姜悌文 附件: 編號 日期 言論內容 1 112年5月23日 【下架!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的#垃圾成名整合行銷#無恥公關乙○○】、這家不要臉的行銷公司、是怎樣?做生意都可以背著良心?只要收錢,不用查證,還是明知道服務的對象是壞人,只要有錢,都無所謂了嗎?這樣的行銷公司是否應該抵制?、#成名整合行銷乙○○無良#成名整合行銷乙○○黑心#成名整合行銷乙○○無恥#成名整合行銷乙○○可恥#成名整合行銷乙○○邪惡#成名整合行銷乙○○下地獄#成名整合行銷乙○○不要臉#成名整合行銷乙○○必遭天譴#成名整合行銷乙○○TMD給我道歉#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成名整合行銷乙○○、以下為「垃圾成名整合行銷」 2 112年6月4日 #洗白黑心建商第一品牌無恥成名整合行銷乙○○是如何對正義的記者恐嚇、下預算發布假新聞,並聯手#房產網紅Ted撲天抹黑善良地主的真實故事嗎? 3 112年6月6日 黑心建商只要委託行銷/公關公司操作、對有正義感的記者恐嚇、對媒體亂講話、下預算發布假新聞混淆視聽、聯手房地產網紅鋪天蓋地抹黑地主,上了法院,還真的一點事情也沒有。、就是#松蔦青語之我與我爸媽PK#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及#垃圾成名整合行銷的#無恥乙○○鬥法過程中的血淋淋經驗! 4 112年6月8日 以上1+2點素材,由#垃圾成名整合行銷的#無恥公關乙○○幫#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對付善良地主,以及遭到坑殺的東區地主#黑心建商連雲建設所提供 5 112年6月9日 甚至有種,不枉費「我爸媽被 #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 跟 #垃圾成名整合行銷 的 #無恥公關乙○○聯合欺負」這段辛酸過往的欣慰感(淚) 6 112年7月4日 我父母是如何被 #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坑蒙拐騙,以及#垃圾成名整合行銷之#無恥公關乙○○是如何利用媒體發布假新聞、鋪天蓋地抹黑、聯手網紅攻擊地主時 7 112年7月10日 #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坑殺及#垃圾成名整合行銷的#無恥公關乙○○發布假新聞並聯手房產網紅抹黑、欺負我全家之#松蔦青語建案的相關爭議。 8 112年7月11日 那個#垃圾成名整合行銷的#無恥公關乙○○是否又會下預算壓新聞,或者,直接把新聞當廣告用、發布假新聞抹黑我們一家人?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9 112年11月6日 【把新聞當廣告用、單方面發布似是而非的假訊息,將媒體當作抹黑地主的工具,一個濫用第四權的經典範例:#垃圾成名整合行銷 #不肖公關乙○○】、原來是服務黑心建商的公關公司負責人。、主要來自這篇:【下架!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的 垃圾成名整合行銷 無恥公關乙○○】、「無良、黑心、無恥、可恥、邪惡、下地獄、不要臉、必遭天譴、TMD給我道歉、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這些標籤。因此,她要告我「加重毀謗」。、但,我罵她的那些字眼,都是在她做出以下這些「事實基礎」所下的評價;也就是說,她的「言行」與「我的批判」,既「相符」也「可受公評」、我將一一揭發她的黑心手段,由於劣跡斑斑,怕大眾沒有耐心讀完,因此,我以先講重點的倒敘方式,娓娓道來......↓、乙○○所做的惡行、光是她將該篇文章歸類在「成功案例」裡,將「掌控媒體、單方面發假新聞誤導大眾、動用網紅與匿名假帳號留言帶風向行網路霸凌、抹黑受害者之能力」當作「政績範例」來「炫耀」,猶如傷口灑鹽,這種行為難道不該「下地獄」?、她究竟寫得如何令受害者被「#二度傷害」,......、社會大眾看到了沒?她串聯各大新聞媒體,鋪天蓋地攻擊受害地主、妳卻仍執意「不問是非,收錢辦事」幫黑心建商擦脂抹粉,難道不也「黑心」?、所以,妳難道不是「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還找「假客觀第三方」再黑一次我爸媽,「媒體第四權」可以這樣被濫用嗎?這難道不「喪盡天良」?、是不是有夠「不要臉」?、假設你是我們陳姓一家人,被乙○○這樣單方面發布假新聞抹黑,你不恨嗎?我那樣罵她,是不是「剛剛好而已」?是不是應該要「TMD給我道歉」? 10 112年11月7日 只要提到「AB之間的關係」就都會被「#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成名整合行銷 的 #不肖公關乙○○」給關切下架。、我沒辦法也不願意,像乙○○一樣施壓媒體在新聞附加聲明來誤導大眾 11 112年12月4日 長年以來,「#成名整合行銷 #乙○○」都在幫「大家地產卓家雄」洗白、寫假新聞、壓新聞 12 113年1月17日 黑心建商長年委任的 #成名整合行銷公關乙○○ 13 113年2月8日 我則是被黑心建商長年合作的黑心行銷公司告,我們一家人,都被這「共犯集團」告 14 113年3月13日 本案地主就是中了「前手/原建商/寶吉第建設」這一招,後來鬧上新聞,卻被後來接手、原本就是同一起造人的「大家地產」負責人卓家雄所委託的「成名整合行銷公關乙○○」濫用媒體第四權,把我們一家人抹黑成「貪婪多要」,卻不提我們「根本沒拿保證金」。 15 113年3月21日 萬沒想到,時隔4年後的最近2024年3月初,竟然被長年服務黑心建商的「成名整合行銷乙○○」向高層關切給悄悄下架!媒體第四權可以被這樣侵犯?民眾知的權利在哪裡? 16 113年5月15日 然後,乙○○在自家行銷公司官網說她不接黑心客戶,卻幫黑心建商下架我們投訴的報導…… 17 113年5月17日 建商便透過「洗白黑心建商首選品牌成名整合行銷乙○○」幫忙找上了T網紅(乙○○在自家公關官網有承認) 18 113年10月13日 透過『成名整合行銷乙○○』在各大網路媒體刷一波『檢察官認證非假債權』整排假新聞洗板google網頁的故事 附表1: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5月23日 下架!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的 #無恥公關乙○○ #成名整合行銷乙○○無良、黑心、無恥、可恥、邪惡、下地獄、不要臉、必遭天譴、TMD給我道歉 #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成名整合行銷乙○○ #垃圾成名整合行銷 2 112年6月8日 #垃圾成名整合行銷的#無恥公關乙○○幫#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對付善良地主,以及遭到坑殺的東區地主 3 112年6月9日 我爸媽被#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跟#垃圾成名整合行銷的無恥公關乙○○聯合欺負 4 112年7月4日 #垃圾成名整合行銷之的#無恥公關乙○○是如何利用媒體散播假新聞、鋪天蓋地抹黑、聯手網紅攻擊地主 5 112年7月10日 #垃圾成名整合行銷的#無恥公關乙○○發布假新聞並聯手房產網紅抹黑 6 112年7月11日 #垃圾成名整合行銷的無恥公關乙○○是否又會下預算壓新聞,或者,直接把新聞當廣告用、發布假新聞抹黑 7 112年11月7日 #垃圾成名整合行銷#不肖公關乙○○ 附表2: 編 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