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雪梨、王克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陳雪梨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被 告 王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 文。再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 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應給付200萬元本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分別為㈠被告應將發表於訴外人風傳媒即國風傳媒有限公司(下稱風傳媒)之文章「王克雄觀點:陳逸松的兩面性」乙文移除,並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前述文章、㈡被告應停止銷售訴外人麗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文公司)出版「化悲憤為力量:一個二二八遺屬之奮鬥」乙書,回收已售出之書籍,將庫存書籍銷毀,停止發行電子書,並不得再利用出版方式或其他媒介散布前述書籍中「陳逸松的兩面性」乙文及重製、散布前述文章、㈢被告應於風傳媒王克雄觀點之網頁張貼本案判決及起訴狀附件1之澄清啟事、㈣被告應於麗文公司之網頁及 臉書張貼本案判決及起訴狀附件2之澄清啟事,均為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所稱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分屬不同 之回復名譽適當處分,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800元(計算式:2萬8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 =3萬2,800元),扣除已繳2萬3,800元後,尚應補繳9,000元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