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晏士佳、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40號 原 告 晏士佳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異議之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下稱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顯有誤寫誤繕之情事,應更正為「第三人異議之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