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岳峰、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俊隆、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41號 原 告 張岳峰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被 告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7,335元(即 :原告聲請排除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被告陳淑惠名下之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保單之解約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保單號碼/契約名稱 解約金淨額(新臺幣) ㈠0000000000/終身壽險 ㈡0000000000/終身壽險 ㈢0000000000/不分紅終身壽險 ㈣0000000000/不分紅利變年金養老險 3,297,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