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菲兒數位媒體有限公司、黃若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菲兒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若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菲兒數位媒體有限公司(下稱菲兒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28日以被告黃若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兩造於簽訂授信約定書時,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第19條可憑(本院卷第13、17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菲兒公司於111年7月28日邀同被告黃若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 間自111年8月1日至116年8月1日止,原告依約撥款後,借款人須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705%機動計算利息,其後按利率引用指標加1.28%機動計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嗣原告與菲兒公司於112年2月9日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約定本金還款方式自112年2月起至113年1月止變更為寬限期,寬限期間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依剩餘期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13年2月1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 約定條款第15條及第16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274萬6712元及自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1日起按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 黃若權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授信約定書、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2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 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菲兒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黃若權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菲兒公司、黃若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萬852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