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上弘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許揚崇、許巧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上弘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揚崇 被 告 許巧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 定書第32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16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第25頁、第33頁、第41頁、第46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上弘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上弘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31日邀同被告許揚崇、許巧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約定由被告上弘公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7日起至116年4月7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計算,如上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借款 利率自調整日起加原訂碼距隨同機動調整,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原告得主張債務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並就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起改案原告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如原告基準利率(季調)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利率加原訂碼距隨同機動調整之,另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 延利息之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息之20%計付違約金;嗣兩造於112年5月19日簽立展期約定書, 約定自112年2月7日起至113年2月7日止為寬限期,於寬限期內按月於每月7日繳付利息,自113年2月7日起,以每1個月 為1期,共分50期,按期於當期末月7日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上弘公司自113年1月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其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83萬9,702元,及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許揚崇、許巧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上弘公司就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4頁、第57至59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 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年息 1 41,985元 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7% 自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2 797,717元 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7% 自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合計 839,7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