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上弘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許揚崇、許巧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上弘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揚崇 被 告 許巧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編號 欄 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本院判決頁數及行數 1 主文欄第 二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1頁第19行 2 事實及理 由欄貳、 實體部分 、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第3頁第1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