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進一、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12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 告 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竣源 被 告 柯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查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19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說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睿廷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27日邀同被告張竣源、柯淑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為授信往來,兩造並有簽訂授信往來契約書,約定張竣源、柯淑惠於本金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暨其利息、 違約金合計之限額內連帶保證亞洲睿廷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嗣亞洲睿廷公司於111年2月7日以動用申請書向原 告借款400萬元(含央行擔保融通貸款320萬元、非央行擔保融通貸款8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2月7日起至116年2月7日止,並自實際墊借日起,依變動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1.4%機動計算,並自111年6月30日起,以111年6月30日之借款本金餘額,按郵局2年定儲利率加週年利率2.655%機動計算, 若未按期攤還本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加付違約金。然亞洲睿廷公司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238萬8,059元及上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張竣源、柯淑惠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一部請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金108 萬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整合資料暨放款帳卡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4、19至20、23至39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均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及113年3月13日陳報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