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宇睿、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林厚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被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 法定代理人 林厚名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為被告(見本院卷第9頁),而內政部國土管 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北 棟6樓)」,此有被告民事委任狀、網頁資料可徵,則兩造 間之給付監造服務費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