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紀德旺、許孟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 告 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德旺 被 告 許孟威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ERIC HEMA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萬3,72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萬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