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張軒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大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莘莘教育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 萬8,0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