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慶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原 告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