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鄭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775號 原 告 鄭丹 鄭勝吉 被 告 鍾子強 劉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3年度 審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 國113年6月20日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0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鍾子強應給付原告鄭丹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鍾子強、劉智安應連帶給付原告鄭勝吉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玖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鄭丹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元為被告鍾子強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鍾子強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鄭丹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鄭勝吉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元為被告鍾子強、劉智安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鍾子強、劉智安如以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鄭勝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鍾子強於民國109年7月間起,佯以「江家佑」名義,透過手機遊戲結識原告鄭丹後,均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與之往來,並謊稱家住和平大苑豪宅、有兩棟房屋,擔任實習檢察官,使鄭丹誤認其身分及資力。之後,鍾子強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9年10月6、7日起, 接續以「江家佑」身分佯稱需償還債務、繳納管理費等費用、欲出售房屋、身體不佳需進行手術等為由,向鄭丹借款,期間並曾以「鍾子強」身分與「江家佑」一搭一唱,使鄭丹誤信「江家佑」確有其所述之資金需求,陸續自其銀行帳戶(帳戶資料詳如附表一所示)匯款至鍾子強之郵局、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或以現金交付鍾子強(詳細之借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因鄭丹無力負擔鍾子強要求之借款,鍾子強竟於知悉鄭丹之父即原告鄭勝吉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住處保險箱內存有現金,且鄭丹曾從中拿取現金後,自111年7月29日起,提議由鄭丹自保險箱內竊取現金,總計交付鍾子強現金共新臺幣(下同)462萬9,000元。 (二)嗣鄭勝吉於111年9月26日發現保險箱現金失竊,經追問得知上情後,要求「江家佑」出面處理上開債務,鍾子強遂以「江家佑」身分佯稱全權委託「鍾子強」處理,鄭勝吉、鄭丹與鍾子強因而於111年9月26日下午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集客人間茶館」商討上開債務問題,當時鍾子強雖偕同被告劉智安到場,但並無還款之意,而與劉智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由鍾子強簽立以其為借款人、劉智安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借據(下稱系爭 借據)交付鄭勝吉,承諾將於同年10月3日中午12時前返還上開借款中之470萬元,再由劉智安以龍山國際開發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龍山公司)及其父即訴外人劉世和名義,在龍山清潔企業社(下稱龍山企業社)所有、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為付款人、票號EE0000000號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上簽發開立面額為470萬元、發票日為111年10月26日,復由鍾子強將系爭支票交付鄭勝吉而行使,使鄭勝吉方面誤認鍾子強確有還款意願,因而同意可將470萬元債務延至上 開期限償還,鍾子強因此獲得延期清償之利益。嗣鍾子強並未依限還款,且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卻因拒絕往來戶、存款不足及簽章不符而遭退票,原告始知再度受騙。 (三)爰依侵權行為、系爭借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並聲明:1.鍾子強應給付鄭丹156萬2,7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連帶給付鄭勝吉462 萬9,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辯稱: (一)鍾子強以:伊並沒有很明確的叫鄭丹去拿什麼錢,伊並不知道鄭丹給伊的錢是來自哪裡,後面伊就叫鄭丹繼續拿,伊在刑事庭承認詐欺,但不承認有教唆竊盜,針對刑事案件部分伊已經上訴。又劉智安有沒有拿錢自己心裡清楚,伊之前在中壢某間MOTEL有拿錢給劉智安,在全家也有拿錢給劉智安 ,雖然劉智安不知道是事實,但劉智安還欠伊30萬沒有拿給伊,在伊做詐欺的過程,劉智安也有享受到,但現在卻把全部的事情都推給伊等語,資為抗辯。 (二)劉智安則以:伊不同意原告的請求,因為整個過程中伊並未從鍾子強那裡拿到任何的錢,伊當初會幫忙開票也是因為伊相信鍾子強,伊跟鍾子強是朋友關係,在簽票的當時伊不知道鍾子強是要拿伊的票去騙原告,伊是警察通知時才知道等語,資為抗辯。 (三)均聲明:1.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鍾子強於109年7月間起,佯以「江家佑」名義,透過手機遊戲結識鄭丹後,均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與之往來,並謊稱家住和平大苑豪宅、有兩棟房屋,擔任實習檢察官,使鄭丹誤認其身分及資力。之後,鍾子強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9 年10月6 、7 日起,接續以「江家佑」身分佯稱需償還債務、繳納管理費等費用、欲出售房屋、身體不佳需進行手術等為由,向鄭丹借款,期間並曾以「鍾子強」身分與「江家佑」一搭一唱,使鄭丹誤信「江家佑」確有其所述之資金需求,陸續自其銀行帳戶匯款至鍾子強之郵局、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或以現金交付鍾子強。嗣因鄭丹無力負擔鍾子強要求之借款,鍾子強竟於知悉鄭丹之父鄭勝吉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之3 住處保險 箱內存有現金,且鄭丹曾從中拿取現金後,自111 年7 月29日起,提議由鄭丹自保險箱內竊取現金,鍾子強因而與鄭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鍾子強以各種理由向鄭丹借款時,推由鄭丹自保險箱內竊取鄭勝吉之現金,再匯交鍾子強(鄭丹涉嫌竊盜部分未據告訴)。嗣鄭勝吉於111年9月26日發現保險箱現金失竊,經追問得知上情後,要求「江家佑」出面處理上開債務,鍾子強遂以「江家佑」身分佯稱全權委託「鍾子強」處理,鄭勝吉、鄭丹與鍾子強因而於111 年9 月26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 0 號「集客人間茶館」商討上開債務問題,當時鍾子強雖偕同劉智安到場,但並無還款之意,而與劉智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由鍾子強簽立以其為借款人、劉智安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系爭借據交付鄭勝吉,承諾將於同年10月3 日中午12時前返還上開借款中之470萬元,再由劉智安以龍山公司及其父劉世和名義,開立 系爭支票予鄭以吉,使鄭勝吉方面誤認鍾子強確有還款意願,因而同意可將470萬元債務延至上開期限償還,鍾子強因 此獲得延期清償之利益。當晚,鄭勝吉要求鄭丹應整理相關之對話紀錄與匯款資料,詎鍾子強得知此事後,竟於111年9月26日晚間以「鍾子強」名義,透過即時通訊軟體iMessage向鄭丹恫稱「別搞到我朋友那邊不開心 不然真的地址都有 」、「到時候我朋友也會處理你爸媽 沒跟你開玩笑」、「 我保證他們人財兩失」,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方式恐嚇鄭丹,使之心生畏懼。其後因鍾子強並未依限還款,且上開支票經屆期提示卻因拒絕往來戶、存款不足及簽章不符而遭退票,鄭勝吉、鄭丹始知再度受騙等情,業據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56條判決(下稱系爭刑案判決),認鍾子強分別犯詐欺取財、共同竊盜、詐欺得利及恐嚇等罪,劉智安則與鍾子強共同犯詐欺得利罪,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1頁至第2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案卷 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對伊等為前開詐欺行為,且被告另於111年9月21日簽立系爭借據,表示願連帶返還鄭勝吉470萬元,爰依 侵權行為及系爭借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茲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鍾子強對於確有以詐欺方式,自原告處取得共619萬1,750元(計算式:156萬2,750元+462萬9,000元=619萬1,750元)等情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6頁),亦未否認有與劉智安簽立系爭借據,並有line對話紀錄 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151頁)。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鍾子強給付鄭丹156萬2,750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系爭借據之法律關係請求鍾子強給付鄭勝吉462萬9,000元,自屬有理,應予准許。又被告於111年9月21日共同 簽立借據,由鍾子強擔任借款人,劉智安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借款人為鄭勝吉,借款金額為470萬元,劉智安並開立系 爭支票交付予鄭勝吉,做為抵押及借款之擔保等情,有系爭借據、系爭支票等在卷足佐(見附民卷第25頁至第27頁)。劉智安雖否認有與鍾子強共同詐欺原告,辯稱整個過程並沒有自鍾子強處拿到任何款項,當初會幫忙開票也是因為伊相信鍾子強,伊跟鍾子強是朋友關係,伊當初簽票時不知道鍾子強是要拿去騙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然縱認劉智安不清楚鍾子強欲持系爭支票做何事,惟鍾子強亦稱:劉智安有 沒有拿錢他心理清楚,之前在中壢有間motel,伊有拿錢給 劉智安,在全家也有拿錢給劉智安,…在伊做詐欺過程,劉智安也有享受到,現在卻把全部事情都推給伊等語(見本院 卷第47頁),是劉智安既在借據上簽名願擔任鍾子強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並提供系爭支票做擔保,亦可認劉智安是在知悉鍾子強對鄭勝吉負有詐欺債務之情況下,仍願意擔任鍾子強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系爭借據及連帶保證人之法律關係,請求劉智安與鍾子強連帶給付鄭勝吉462萬9,000元,亦屬有據。 (二)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及 系爭借據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3月14日起(見附民卷第29頁至第3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系爭借據之法律關係,請求鍾子強給付鄭丹156萬2,750元,及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連帶給付鄭勝吉462萬9,000元,及均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之,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 編號 銀行 帳號 帳戶簡稱 1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富邦帳戶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帳戶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國泰帳戶 4 連線商業銀行(LINE BANK) 000000000000 連線帳戶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合庫帳戶 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時間 借款事由 金額 要求自保險箱竊盜 鄭丹交付款項方式 1 109年10月6、7日 清償對江家佑叔叔之債務 3萬5,000元 109年10月7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2 109年10月7、8日 清償對江家佑叔叔之債務 6,000元 109年10月7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3 109年10月8日 清償對當舖之債務 1萬3,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4 109年10月10日 資金需求 2萬5,00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5 109年10月10、11日 繳納管理費、停車月租費、清償對友人之債務 1萬3,500元 109年10月1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 6 109年10月12、13日 繳納所得稅、房屋稅 2萬元 109年10月13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7 109年10月15日 沒錢吃飯 1,00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8 109年10月15、17日 清償對友人之債務 1萬5,000元 109年10月17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9 109年10月20日 資金需求 7,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10 109年10月21日 清償對友人債務 7,5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11 109年10月23、24日 清償信用貸款 3,000元 109年10月24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12 109年10月26日 生活上資金需求 75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行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13 109年10月31日、11月1、2、5日 清償房屋貸款、當舖借款 3萬3,000元 109年11月5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14 109年11月7日 生活費 1,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15 109年12月4日 資金需求 2,00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16 109年11月18日至12月7日 清償對友人借款、生活支出 5萬6,000元 109年12月7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17 109年12月9日 資金需求 2,00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18 109年12月11日 清償對友人借款 8萬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19 109年12月18日 生活費 1,00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20 109年12月24、25日 資金需求 2萬7,000元 109年12月25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21 110年1月23、27日、2月1日 清償對友人借款 3萬元 110年2月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22 110年2月1日 生活費 1,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23 110年2月3、4、5日 清償對友人借款 1萬5,000元 110年2月5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24 110年3月23日 生活費 50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25 110年3月27日 資金需求 1,500元 110年2月5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26 110年4月24日 生活費 1,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27 110年5月29、31日 繳納管理費 5,000元 110年5月3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28 110年6月16日 生活費 2,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29 110年6月16、17、21日 繳納信用貸款、管理費 16萬元 110年6月21日自富邦、國泰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30 110年6月21日 繳納奢侈稅 1萬元 當日自國泰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31 110年6月22日 生活費 2,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32 110年7月22日、8月4日 繳納土地增值稅 5萬7,000元 110年8月4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33 110年8月16日 生活費 5,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34 110年9月1日 生活費 1,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35 110年8月23日、9月3日 繳納房屋貸款 3萬元 110年9月3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36 110年10月28日 資金需求 5萬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37 110年11月4日 生活費 5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38 110年11月8日 資金需求 1,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39 110年11月19日 醫藥費 1,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40 110年11月20、21日 資金需求 1萬5,000元 110年11月2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41 111年1月21日 寵物照顧費用 2,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42 111年2月16日 寵物手術費 3萬2,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43 111年2月18日 寵物手術醫藥費 7,000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44 111年2月21、22、25日 房屋施工費 4萬5,000元 111年2月25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45 111年3月8、9日 繳納地價稅 1萬元 111年3月9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46 111年3月12日 繳納滯納金 1萬元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47 111年3月24、25日 資金需求 8,000元 111年3月25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48 111年4月5日 繳納房屋貸款 3,000元 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49 111年5月14日 寵物飼料費 50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50 111年5月14、16日 繳納房屋稅 2萬8,000元 111年5月16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51 111年5月31日 資金需求 2,000元 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52 111年5月28、29日、6月1日 資金需求 3萬元 111年6月1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53 111年6月1日 清償債務 5,000元 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54 111年6月3、4日 清償高利貸 2萬元 111年6月4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55 111年6月4、5日 清償高利貸 3,000元 111年6月5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56 111年6月6、8日 清償對「鍾子強」債務 7,000元 111年6月8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57 111年6月9、26日 代書費 4萬5,000元 111年6月26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58 111年6月26、27日 贖回寵物費 1萬1,000元 111年6月27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59 111年6月30日 急診醫藥費 5,000元 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60 111年7月1日 生活費 2,000元 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61 111年6月30日、7月2日 心臟手術費 1萬8,000元 111年7月2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62 111年7月5日 代書費 3,000元 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63 111年7月7日 看護費 3萬6,00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64 111年7月7日 肺部檢查費 5,00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65 111年7月8日 代書費 5萬5,00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66 111年7月8日 清償債務 2,000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67 111年7月15日 止痛針費用 3,000元 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68 111年7月18、19日 止痛針費用 2,000元 111年7月19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69 111年7月8、20日 房屋買賣違約金 5萬元 111年7月20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70 111年7月21、22日 房屋買賣違約金 2,000元 111年7月22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71 111年7月22、23、24日 打針費用及房屋買賣違約金 5,000元 111年7月24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72 111年7月26、27、28日 手術醫療費、寵物費用、立遺囑費用 6萬5,000元 V 111年7月28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合庫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73 111年7月29日、8月1日 清償當舖借款、麻醉醫療費用 11萬元 V 111年8月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74 111年8月1、2、3日 房屋貸款 5萬5,000元 111年8月3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75 111年8月6、7日 房屋修繕費 20萬元 V 111年8月7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76 111年8月8、9、10日 電信費用、贖回寵物費 20萬元 V 111年8月10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77 111年8月11、13、14日 房屋修繕費 20萬元 V 111年8月14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78 111年8月16、17日 電信違約金、打針費用、寵物照顧費用 10萬元 V 111年8月18日現金交付鍾子強 79 111年8月19、20日 手機電信費、立遺囑費用 40萬元 V 111年8月20日現金交付鍾子強 80 111年8月20、21日 清償對「鍾子強」借款 10萬元 V 111年8月21日現金交付鍾子強 81 111年8月21日 打針費用 4,000元 111年8月21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82 111年8月22、23、24日 清償對「鍾子強」借款 10萬元 V 111年8月24日現金交付鍾子強 83 111年8月26、28日 清償對「鍾子強」借款 10萬元 V 111年8月28日現金交付鍾子強 84 111年8月29、30日 清償對「鍾子強」借款 20萬元 V 111年8月30日現金交付鍾子強 85 111年8月30日、9月1日 繳納房屋貸款、施工費用 19萬8,000元 V 111年9月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86 111年9月2日 租屋費用 10萬元 V 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87 111年9月3、4日 妹妹手術費用 9萬9,000元 V 111年9月4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 88 111年9月4、5日 清償對「鍾子強」借款 10萬元 V 111年9月5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 89 111年9月6日 清償對「鍾子強」借款 10萬元 V 111年9月6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 90 111年9月7、8日 醫療費用 24萬元 V 111年9月8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 91 111年9月8、9日 寵物旅館費用 5萬元 V 111年9月8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 92 111年9月8、9、10日 房屋裝修費用 30萬元 V 111年9月10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 93 111年9月10、12日 房屋工程款、驗收款 28萬7,000元 V 111年9月12日在全家便利商店華視店現金交付鍾子強 94 111年9月13、14日 醫療費用 20萬元 V 111年9月14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 95 111年9月14、15日 鍾子強謊稱代「江家佑」墊付止痛藥費用 20萬元 V 111年9月15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 96 111年9月16、18日 清償對「鍾子強」借款 38萬元 V 111年9月18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 97 111年9月19日 房屋買賣違約金 10萬元 V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 98 111年9月20、21、22日 清償「鍾子強」代墊之醫療費 50萬元 V 111年9月22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 99 111年9月22日 清償對江家佑妹妹之債務 10萬元 V 111年9月22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 100 111年9月23日 鍾子強有資金需求 14萬元 111年9月24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 101 111年9月27日 醫療費用 7萬元 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