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王立岑、周信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王立岑 被 上訴人 周信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金簡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駿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駿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復以駿圓公司名義與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公司)簽約,委託該第三方支付公司從事電子商務收付款服務,並以駿圓公司之實體金融帳戶供作綁定帳戶,對外從事代收付款項之服務(代收付款項流程略為:一般付款人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發起支付指令,經由駿圓公司向串接之第三方支付業者金恆通公司發出指令申請,再經由金恆通公司向往來超商業者取得超商代碼,作為一般付款人匯入款項使用,各該金融機構於付款人以超商代碼繳付款項後,即將該等款項匯至金恆通公司綁定之實體金融帳戶,再由金恆通公司將該款項匯至駿圓公司綁定之實體金融帳戶,其後由駿圓公司向客戶支付款項以完成代收付款項服務)。上訴人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客戶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利用前開代收付款項服務模式,提供串接金流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即應用程式介面),以前開與金恆通公司(即第三方支付公司)平台串接而取得之超商繳費代碼,供作收取詐騙款項之用。民國108年5月10日伊在社群網站IG看到貼文,點進貼文內容之連結,陸續加入通訊軟體LINE ID「陳詠睿」、「Dana」、「Abby」等人帳號及「E.F期權當沖」群組,群組中對方佯稱有投資機會,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入「C.I.S環 球娛樂」網站註冊、儲值及操作,於附表所示時間至超商,以金恆通公司提供之超商代碼進行繳款,繳款金額如附表「詐騙金額」欄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39萬3,000元,實 際受款人則為駿圓公司。迨伊遭詐騙款項輾轉匯入駿圓公司4個實體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信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後,上訴人則以其申設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審被告李維棋 申設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寰鈺創意有限公 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以不詳方 式取得黃茹暄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傅瑞縈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分層轉匯款項之過水帳戶,使前開詐騙款項在各帳戶間匯轉進出,或供作車手提取贓款之提領帳戶。其後,再由原審被告李維棋、邱稚凱、翁旻輝、柯宏霖、陳揅軒依指示提領款項,並將款項交付上訴人或其所指定之人。其等以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此方式共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上訴人則自每筆代收付贓款之交易中,獲取收付金額2.65%之服務費,上訴人前揭行為侵害 伊之權利,且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伊,致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伊39萬3,000元及自108年5月25日起計之法定遲延利息 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伊已對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審理 中,並無實據證明伊參與其中,不得以尚未確定之刑事判決遽認伊參與詐欺。又刑事判決所稱犯罪所得是收付款項手續費,並非被上訴人遭詐騙儲值金額;被上訴人參與博奕網站,怕觸及賭博罪,才隱匿陳稱為投資,其自行至超商儲值遊戲點數,點數進入遊戲帳戶內,由被上訴人自行操作,與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命上訴人與原審被告李維棋、邱稚凱、翁旻輝、柯宏霖、陳揅軒應給付被上訴人39萬3,000元,及自108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及依職權為假執行、上訴人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至被上訴人請求超逾上開部分即對原審被告陳品蓉、賴聖倫、陳典良等3 人敗訴部分,及其餘原審共同被告敗訴部分,均未據其等聲明不服,該部分非本院審理之範圍。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第63-64頁,依判決格式調整及 修正文字): ㈠上訴人為駿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該公司名義與金恆通公司(即第三方支付公司)簽約,委託金恆通公司從事電子商務收款服務,並以駿圓公司之銀行帳戶供作綁定帳戶,對外從事代收付款項之服務。 ㈡被上訴人自108年5月起依指示陸續至「C.I.S.環球娛樂」網站註冊、儲值及操作,共計儲值39萬3,000元。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10日在社群網站IG看到貼文,點進貼文內容之連結,陸續加入通訊軟體LINE ID「陳詠睿」 、「Dana」、「Abby」等人帳號及「E.F期權當沖」群組, 群組中對方佯稱有投資機會,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入「C.I.S環球娛樂」網站註冊、儲值及操作,於附表所示時間至 超商,以金恆通公司提供之超商代碼進行繳款,繳款金額如附表「詐騙金額」欄所示,共計39萬3,000元,實際受款人 則為駿圓公司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於警詢、偵查時陳述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99號卷(下稱11499號卷)第4-6、26-27頁】,並有統一 超商繳款證明、金恆通公司系統維安部回覆之電子郵件(含被上訴人超商繳款代碼、串接系統商資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款項代收業者為金恆通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駿圓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LINE對話紀錄、被上訴人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明細、C.I.S環球娛樂網站操作 頁面截圖、廣告文宣等件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11499號卷 第8-19、28-66頁),堪信為實。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是 參與博奕網站,自行儲值,與伊無涉云云。然依卷附LINE對話紀錄(見新北地檢11499號卷第31、36頁),可知對方係 以外幣投資、二元期權為詐欺方法,誘騙被上訴人依指示至超商以點數儲值方式繳費進行投資至明,上訴人前開所辯,與事實不符。再查,上訴人為駿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以該公司名義與金恆通公司簽約,委託金恆通公司從事電子商務收款服務,並以駿圓公司之銀行帳戶供作綁定帳戶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3頁),再參以上訴人於刑事案件審理時,承認其洗錢犯行,並稱會依客戶指示匯至客戶指定帳戶,會轉到個人戶去提領現金,並稱其僱用原審被告李維棋、邱稚凱,翁旻輝為其提領款項,一趟是兩、三千元,當天現金支付等語(見11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卷五第255、174、172-173頁),堪認被上訴人依指示至超商繳款共 計39萬3,000元,全部匯至金恆通公司帳戶,再由金恆通公 司將款項匯至駿圓公司之金融帳戶,上訴人自行或指定他人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並僱用他人提領現金,其確有故意之洗錢行為至明。 ㈢上訴人雖辯稱其未參與詐欺,所得僅係代收付之手續費云云。惟查,上訴人於警詢中自承:芸菲、寰鈺公司不算是伊完全掌握,這2家公司是在財富通被查獲後,跟前案金磚娛樂 城同一個客戶叫「阿佑」提供存摺、印章給伊用,也繼續幫「阿佑」處理博奕金流;金主是叫Simon的人,中文綽號叫 「水哥」,伊會用微信、Telegram、Whats’app、Facetime等通訊軟體與水哥聯絡,107年11月被警方查獲後,伊每天 都會把手機內聯絡資訊刪除。每個網站跟伊都會有一個聯絡窗口,但因為伊每天都會刪除紀錄,故需要他們主動聯絡伊;李文玄有告訴伊接到警察表示有人遭詐騙,錢匯到駿圓公司帳戶內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地檢署(下稱臺北地檢)108年度他字第6885號卷第384頁、109年度偵字第8470號卷第79、81頁、108年度偵字第24284號卷(下稱24284卷)第26頁反面】;再參證人李文玄於偵查中證稱:伊於107年7月起受僱於上訴人,在駿圓、駿家公司任職,負責文書處理,工作是專門回覆警方函詢,警方要調資料時,伊會去查虛擬帳號、交易代號、超商代碼;伊有接到警察表示駿圓、駿家公司帳戶有人遭詐騙錢匯進來,伊有將所有事情告知上訴人,幾乎每天都有相關詐騙需要調帳戶的事情發生等語(見臺北地檢24284號卷第25-28頁、臺北地檢108年度他字第6885號卷 第347-349頁),堪認上訴人多次接獲警方通知其代為收取 款項疑為詐騙被害款項,上訴人其客戶極可能從事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而該客戶委託其代為收付之款項,非僅有博弈賭資,極可能含有詐騙贓款一情,應有認識。再觀以上訴人透過駿圓公司從事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方式,與一般情形並不相同。正當合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釐清款項來源及去向,會先確認服務對象並簽立相關合約、有明確之窗口對象、確認收款方身分、留存交易紀錄,惟上訴人卻大費周章,隱匿姓名取得金流管道,以暱稱往來聯繫,利用人頭帳戶、車手提領、層轉繳回等迂迴方式,委由他人轉匯任意指定之帳戶,提領款項再行交付,顯與常情相悖。況且上訴人服務之對象,客戶僅有綽號(如「阿佑」、「Simon) 、「水哥」),至多只知客戶「水哥」姓氏,並無正常公司名稱、營業處所或具體個人姓名年籍,足見上訴人對於客戶身分、實際經營項目或款項來源絲毫未加查證,縱認客戶為犯罪集團,代收付款項為犯罪所得,毫不在意。再者,上訴人透過代收付款項流程取得之款項,並未直接匯交客戶,反而透過其掌控之各帳戶之間分批匯轉流動,並另行徵求、使用其他個人帳戶,再招攬人手前往金融機構臨櫃取款,再層轉交付。上訴人與其所謂客戶間之合作模式,徒然耗費時間、勞力與轉匯成本,其係刻意利用不同帳戶間提轉款項以製造金流斷點,足徵上訴人所經手之款項應係具有金流隱密性,又有必須隨時、立即傳遞之急迫性,並刻意隱藏金流終端之真實身分,該等款項顯然涉有不法之高度可能性,是上訴人對於該款項可能為詐欺或其他不法財產犯罪所得應有認識或可得預見。況上訴人受上開身分不詳之客戶委託及指示,利用前述代收付款項服務,以串接金流API提供與金恆通公 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平台串接取得之超商代碼,進而駿圓公司之實體金融帳戶收取詐騙贓款,再將該等贓款,連同帳戶內其他資金在前開各帳戶之間分層匯轉進出,並提領、交付他人,此屬該詐騙及洗錢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是上訴人既可認識或可得預見其客戶指示代為收付之部分款項係為詐欺贓款,目的在於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等不法款項之流向,仍為圖賺取服務費,執意為該客戶提供前開代收付款項服務,以其所實際掌控之前開駿圓公司金融帳戶收取被上訴人繳付款項,再分層轉匯、提領並交付贓款,使詐欺集團得以實際取得不法詐欺款項,堪認上訴人主觀上已有配合詐欺集團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客觀上對於詐欺集團詐欺被上訴人錢財及隱匿犯罪所得提供助力,其所為與被上訴人所受損害,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39萬3,000元,即屬有據。 ㈣末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13條第2項、第203條定有明 文。本件被上訴人所受財產上損害39萬3,000元,係因上訴 人侵權行為所致,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既經認定如前,且損害發生時點應為附表所示各次繳款日,則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自最後繳款日翌日即108年5月25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9萬3,000元,及自108年5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支付款項日期 第三方支付平台 超商代碼 實際受款人 受騙金額 1 108年5月20日 金恆通 AB2FC25MDB0043 駿圓 20,000元 2 108年5月18日 金恆通 AB2FC25JDB0045 駿圓 20,000元 3 108年5月18日 金恆通 AB2FC25JDB0049 駿圓 20,000元 4 108年5月18日 金恆通 AB2FC25JDB0053 駿圓 20,000元 5 108年5月20日 金恆通 AB2FC25MDB0089 駿圓 20,000元 6 108年5月20日 金恆通 AB2FC25MDB0091 駿圓 10,000元 7 108年5月21日 金恆通 AB2FC25NDB0087 駿圓 20,000元 8 108年5月21日 金恆通 AB2FC25NDB0089 駿圓 20,000元 9 108年5月24日 金恆通 AB2FC25RDB0051 駿圓 20,000元 10 108年5月24日 金恆通 AB2FC25RDB0069 駿圓 13,000元 11 108年5月18日 金恆通 0000000S00000000 駿圓 20,000元 12 108年5月18日 金恆通 0000000S00000000 駿圓 20,000元 13 108年5月20日 金恆通 0000000S00000000 駿圓 20,000元 14 108年5月20日 金恆通 0000000S00000000 駿圓 20,000元 15 108年5月20日 金恆通 0000000S00000000 駿圓 20,000元 16 108年5月20日 金恆通 0000000S00000000 駿圓 10,000元 17 108年5月21日 金恆通 0000000S00000000 駿圓 20,000元 18 108年5月21日 金恆通 0000000S00000000 駿圓 20,000元 19 108年5月24日 金恆通 0000000S00000000 駿圓 20,000元 20 108年5月24日 金恆通 0000000S00000000 駿圓 20,000元 21 108年5月24日 金恆通 0000000S00000000 駿圓 20,000元 合計 39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