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黃振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振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1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華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璨安、黃增賢、陳春峰 臺灣土地銀行或其指定人 81年4月23日 81年10月23日 15,0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