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玉萍即醒目廣告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王玉萍即醒目廣告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呂宇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112年4月15日 477,00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