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穎陞興業有限公司、莊婉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穎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婉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穎陞興業有限公司 莊婉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3年2月28日 336,000元 U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