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高慧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高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 0 1 1000 002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 0 1 1000 003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 0 1 1000 004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527 005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0 1 1000 006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0 1 1000 007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