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太平洋爾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章啓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爾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啓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