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忠穎、蔡惠貞、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林忠穎 代 理 人 蔡惠貞 相 對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送達代收人 陳冠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22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高 菁 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股 數│├──┼────────┼────────┼─┼───┤│ 一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0 │ 1│ 1000 │├──┼────────┼────────┼─┼───┤│ 二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 │ 1│ 1000 │├──┼────────┼────────┼─┼───┤│ 三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 │ 1│ 1000 │├──┼────────┼────────┼─┼───┤│ 四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 1│ 390 │├──┼────────┼────────┼─┼───┤│ 五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 1│ 339 │├──┼────────┼────────┼─┼───┤│ 六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 1│ 298 │├──┼────────┼────────┼─┼───┤│ 七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 1│ 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