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訴字第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金志雄律師 被 告 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八號六樓 複 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住同右 吳 卜律師 住同右 洪千雅律師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就先位聲明部分為訴之變更,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先位聲明變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不甚礙被告之 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 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原告訴狀所載,就先位聲明部分係提起確認被告公司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 六日股東常會之決議不存在之訴訟;嗣於第一次及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均係就 此項聲明為辯論,及至第二次期日終竣後,原告未得被告同意,將原訴變更為確 認被告公司與日商株式會社東京鐵骨橋樑製作所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公 司與甲○○○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公司與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 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公司與姜文鐘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公司與東和鋼 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公司與候貞雄之委任關係不存 在、確認被告公司與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關不存在、確認被告公司與 陳文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成公司與三輪良策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三、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之請求係將訴訟標的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之請求權變 更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請求權,為不同之訴訟標的,非情事變更之問題,被 告公司亦表示不同意原告訴訟標的之變更,而本件先位聲明部分之辯論,已去成 熟不遠,而關於原訴之資料,新訴無可利用,若准許其變更,顯然有礙於被告之 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先位聲明部分為訴之變更,並不 合法,自難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梁添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