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原 告 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雄 訴訟代理人 許高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得盛營造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得盛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