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上 訴 人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所為命補上訴費用之 裁定以及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所為之駁回上訴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得盛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得盛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