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仲訴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仲訴字第四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巷一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林峻立律師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0五號十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0五號十二樓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