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司字第四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司字第四五六號 聲 請 人 林敏雄(即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 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 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以繳納積欠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二、監察人審查前開簿冊之證明文件。 三、前開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所得之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五、剩餘財產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