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十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十八號 原 告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律師 複代 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五號七樓被 告 海氏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六巷九號四樓之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六巷九號四樓之三 訴訟代理人 曹依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之磁碟片內容有所脫落,請重新提出完整之磁碟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