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訴字第2288號原 告 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 R,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陳倩儀律師 複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徐頌雅律師 被 告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89年8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