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九號 原 告 學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律師 被 告 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信安製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五號三樓 王棟樑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被告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信安製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請務必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