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六七號 原 告 有德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任 順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被 告 翰林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一六七號五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