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泰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被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五巷二十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