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余紀忠 住 原 告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工商時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一三二號 法定代理人 余蔡玉輝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雯律師 被 告 丙○○ 住 被 告 甲○○ 住 即反訴原告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 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