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一號原 告 L○○ n○○ 辰○○ 申○○ 甲子○ 甲 庚 v○○ U○○ E○○ 巳○○ W○○ 午○○ 甲癸○ G○○ 甲○○ s○○ 甲己○ 甲甲○ k○○ 玄○○ 丁○○ m○○ 庚○○ J○○ z○○ A○○ 寅○○ 甲戊○ j○○ S○○ Q○○ F○○ e○○○ 李 遠 B○○ d○○ 丑○○ c○○ l○○ 黃○○ P○○ 癸○○ I○○ D○○ 戌○○ 未○○ R○○ 子○○ 丙○○ 亥○○ 宙○○ 酉○○ 甲辛○ i○○ r○○ a○○○ K○○ T○○ 戊○○ V○○ f○○ 乙○○ Z○○ N○○ H○○ Y○○ 辛○○ 己○○ C○○ 壬○○ q○○ 甲丁○ o○○ t○○ O○○ u○○○○○ 甲壬○ h○○ 天○○ y○○ 宇○○ 卯○○ p○○ 甲乙○ 甲丙○ M○○ x○○ w○○ 地○○ 李明信 b○○ 郝緣麗 X○○ 被 告 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