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二號原 告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華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