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二三號 上 訴 人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與全盈有限公司因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八二三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壹佰陸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貳萬伍仟壹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叁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