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B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