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國貿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國貿字第八號 原 告 法商卡紛股份有限公司 Carven 法定代理人 甲○○○○○ Dainel 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旅行通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仟捌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仟伍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金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