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八一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右原告與被告根源基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撤 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 叁佰柒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折合銀元貳仟壹佰貳拾陸萬壹仟叁佰玖拾陸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陸拾叁萬柒仟捌佰肆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