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十七號 原 告 甲○○ 身分 右原告與被告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金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