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十七號 原 告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肆仟萬元,折合銀元壹億壹仟叁佰叁拾 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 合新臺幣叁佰肆拾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