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南春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壹佰零陸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