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南春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徐小波律師 林秀怡律師 被 告 阿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黑 佛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丁希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